(113年03月15日14:00起開放)
系所以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」第7條(即吳寶春條款)資格報考者錄取名額達上限時(詳如簡章各系所分則),即使該資格(同等學力第7條)報考考生成績排序在其他資格報考考生之前,亦不予列為正取或通知備取遞補。需俟該資格(同等學力第7條)錄取考生產生缺額時,再依其成績排序序位予以通知遞補。
- 系、所於本簡章一律簡稱「系所」。
- 報名前,務請先詳閱簡章各項條文規定(含各報考系所分則),並應備齊相關資格文件,依規定時程完成報名手續。如因個人疏忽、誤解,以致無法參予本次入學相關試務者,概由考生本人自負責任。
- 本校為維護招生試務之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精神,有關各項試務作業過程均依「本校113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試務重要日程表」公布之時程進行,尚未公開之資料,請勿刺探、請託、關說,以免徒增困擾。
- 完成網路登錄報名後,請於 113 年 01月23日(二)前完成繳費,並以掛號(郵戳為憑)寄出或自行送件相關規定繳交之文件資料,若簡章招生系所分則另訂繳交方式,則依其規定繳交,逾期者視同未完成報名,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或補辦報名手續。
- 考生選填之報考系所或其他選取事項,應於報名前審慎檢查與確認。經完成寄交本校,不受理申請撤銷、修正或變更。
- 除本簡章規定應繳驗正本之資料外,其餘報名及書面審查資料請以影本繳驗,不論錄取與否,所繳報名表件、資料概不退還。
- 招生簡章內容除考生報名條件及方式外,其他試務相關之注意事項,諸如考試時間、地點、成績計算、放榜、報到等,涉及考生權益,請務必詳閱簡章內容。
- 本招生之報名資格及書面資料之審查,採「先考試,後驗證」方式辦理,報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資料,經查如有偽造、假借、冒用…等不實情事,錄取後尚未入學者,取消其錄取資格;已入學者,開除其學籍,並應負法律責任;畢業後始察覺者,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,並報請教育部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。
- 考生應填報之個人基本資料,如有異動或錯誤未及時更正,影響聯繫時效或導致作業錯誤,而造成權益受損情事,由考生本人自負責任,且不予補救。
- 本招生作業期間,凡與考生相關之重要訊息,將在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,請留意查詢。